坏帐损失 税前扣除(坏账损失可以税前扣除么)

开心常识网 1058 2024-01-15 10:00:22

个别员工向公司借钱,收不回来,有坏账。亏损可以税前扣除吗?

情况1

案例一:如果是非经营性贷款,按照规定是不允许税前扣除的。

原因:

非经营性贷款损失是与收入无关的费用,非经营需要,老板私人关系造成的损失。因此,企业所得税法中扣除的基本原则是不允许税前扣除的。

参考文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十六条下列股权和债权不得作为亏损在税前扣除:

(一)债务人或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未按时偿还企业债权的;

(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以各种形式和借口逃废或中止企业债权的;(三)行政干预规避或中止企业债权;

(三)企业未向债务人和担保人收回的债权;

(四)企业在非经营活动中的债权;

(五)其他不应核销的企业债权和股权。

参考文献2: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费用,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与所得无关的其他费用。

案例2

案例二:如果是经营性贷款,假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公告》第四十条规定的六类债权投资损失条件,这笔坏账损失可以税前扣除。

假设该笔借款按照借款协议收取利息,则意味着该笔借款属于经营性债权,收取的利息收入属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相应的损失与经营活动有关。因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十条规定的六类债权投资损失的,此项坏账损失可在税前扣除。

注意:

那么,对外借款形成的是企业债权,而不是应收和预付款项。债权投资不同于股权投资。债权投资不享有被投资单位的权利和净资产,而是获取利息。因此应视为债权投资资产。

参考文献1: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含应收票据、各种预付款和企业间往来款项)、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等货币性资产。

参考文献2: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十六条规定,下列股权和债权不得作为损失在税前扣除:

(一)债务人或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未按时偿还企业债权的;

(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以各种形式和借口逃废或中止企业债权的;

(三)行政干预规避或中止企业债权;

(四)企业未向债务人和担保人收回的债权;

(五)企业存在非经营性债权;

(六)其他不应核销的企业债权和股权。

参考文献3: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2011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

24.非关联企业之间的贷款损失是否属于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第四十六条第五款企业非经营活动债权?

答:非关联企业之间的贷款损失应适用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第六章债权投资损失的确认。但不收取利息或不计算利息收入的非关联方,不能确认为可以税前扣除的坏账损失。

参考文献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三十九条企业投资损失包括债权投资损失和股权投资损失。第四十条企业债权投资损失的确认应依据投资的原始凭证、合同或协议、会计数据及其他相关证据材料。下列情况发生债权投资损失的,还应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1)债务人或担保人被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被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失踪或死亡等。依法应当出具资产清算证明或者遗产清算证明。无法出具资产清算证明、继承清算证明,且上述事项超过三年,或债权投资(包括信用卡透支、助学贷款)余额不足三百万元的,应出具相应债务人、担保人的破产、关闭、解散证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撤销文件、注销证明或查询证明,以及追索记录(包括司法追索、电话追索、信函追索、住所追索等原始记录)。

(2)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事故,企业清偿资产并追偿担保人后无法收回的债权,应出示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事故的证明、保险赔偿证明、资产清算证明等。

(三)债务人负有法律责任,其资产不足以偿还所借债务,且无其他债务人的,应当出具法院裁定证明和资产清偿证明。

(4)债务人和担保人无力偿还到期债务,企业提起诉讼或者仲裁,债务人和担保人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债务人和担保人无资产可供执行,人民法院决定终结或者终止(中止)执行的,应当出具人民法院裁定书。

(五)债务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提起诉讼后被驳回,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不予支持,或者债务人责任被仲裁机构免除(或部分免除),追偿后无法追偿的债权,提请法院驳回起诉,或者法院不予受理、不予支持,或者仲裁机构决定免除债务人责任。

(六)国务院项目批准核销的债权,应提供国务院批准文件或经国务院同意后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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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号、2019年税前扣除是否限定五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以下简称25号公告)规定,企业以前年度的资产损失未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说明,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专项申报扣除。 其中,属于实际资产损失的,允许追回至损失年度扣除,追回确认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属于法定资产损失的,应在报告年度扣除。

根据上述条款,应收账款坏账损失属于法定损失,应在报告年度税前扣除,直到发生年度才需要弥补,且不受弥补确认期一般不超过五年的规定限制。

如何判断法定损失和实际损失?根据25号公告第三条规定,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上述资产在实际处置和转让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下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虽未实际处置或转让上述资产,但按照《通知》和本办法规定的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以下简称法定资产损失)。

结论

A企业对上述应收账款未实际处置或转移,无法收回的坏账损失属于法定资产损失,应在报告年度扣除。

No.2,会计处理当年是否需要税前扣除。25号公告第四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当在实际发生并经过会计处理的当年申报扣除;合法资产损失应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证明该资产已符合确认合法资产损失条件并已进行账务处理的年度申报中予以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数据留存和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本公告规定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七、八、十三条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废止25号公告第四条内容,其他内容未废止。

这里对“年度申报扣除已在会计上处理的亏损”有两种理解,一种是只能在会计处理年度申报扣除,另一种是只能在申报扣除年度(含本年度)之前入账。

作者倾向于理解第二种方式。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是有区别的。企业按有关会计制度核算坏账的期间,不一定符合抵税条件。在满足税前扣除条件时,只要亏损在会计上已处理完毕(不仅仅指报告扣除年度),就可以在报告年度税前扣除。

结论

笔者认为第二种理解更符合文件的初衷和操作中的实际情况。只要在报告扣除年度之前(含本年度)已经核算了坏账,就可以在报告年度进行税前扣除。

No.3坏账税前扣除应准备哪些资料根据25号公告第二十二条,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的坏账损失应根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有关事项的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债务人破产清算的,有人民法院破产清算公告;

(3)属于诉讼案件的,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决书或者仲裁机构的仲裁函,或者法院裁定终结的法律文书(中间)。

企业A属于上述第二十二条第(三)项情形,应准备人民法院判决书作为税前扣除数据。

那么假设企业A的坏账不属于以上任何一种情况,我们应该如何准备资料呢?根据25号公告第二十三条规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账款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视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第二十四条规定,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金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收入总额十分之一,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应收账款,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当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结论

坏账损失符合25号公告第二十二条的,按照该条准备相关材料;不属于本条的,可以参照25号公告第二十三条(或二十四条)的规定准备资料。但需要注意的是,相应的解释必须有合理的逻辑和理由,比如坏账为什么没有被起诉,债务重组。

No.4坏账税前扣除是否需要出具专项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取消的税务证明事项共有20项,其中第3项: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具体损失时,须留存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报告)或专项报告备查。可以看到,这里不再保留的专项报告,已经改为由纳税人出具的书面声明备查,并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签字确认相关损失。

结论

坏账损失税前扣除不强制出具专项报告。

5号,“亏损会计”是指计提亏损或核销坏账。一般来说,企业采用备抵法核算坏账,先按账龄法计提坏账损失,然后在实际发生时核销应收账款。

例如,企业A 20 * 8年发生应收账款1000万元,年末确认坏账准备200万元。

减值准备:(单位:万元,下同)

借方:资产减值损失(贷方减值损失)200

贷款:坏账准备200

20*9年,应收账款达1500万元。年末确认计提坏账准备500万元,本年坏账100万元。

核销坏账:

借方:坏账准备100

贷:应收账款100

年末坏账准备:

借方:资产减值损失(信用减值损失)400(500-200 100)

贷款:坏账准备400

该损失虽未计入坏账核销,但年末计提资产减值损失时,因坏账核销增加了100万元损失。没有这个核销分录,300万元(500-200元)的损失只在年末计入,核销分录实际上产生了计入损失的效果。

结论

坏账核销分录就是文件中提到的“会计损失处理”的情况。如果只计提减值损失,则不属于“会计损失处理”的情况。

2.个别员工向公司借钱,收不回来,有坏账。亏损可以税前扣除吗?对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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