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罪的司法解释受贿罪司法解释全文

开心常识网 585 2023-06-18 14:3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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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新刑法腐败受贿罪的司法解释2017年3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0次会议、2017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0次会议通过。2017年新刑法在贿赂、贪污犯罪方面的司法解释有哪些内容?边肖为您整理的相关信息如下。如果你需要,希望能帮到你:为了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惩治贪污贿赂犯罪活动, 现就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贪污、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赠等特定款物的;(二)因贪污、贿赂、挪用公款受到纪律处分或者行政处分的;(三)因故意犯罪被刑事追究的;(四)赃款赃物用于违法活动的;(五)拒不交代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六)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3.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多次索取贿赂的;(二)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三)为他人谋取职务晋升或者调整的。

4.第二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5.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属于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6.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7.第三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8.贪污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9.受贿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0.第四条贪污贿赂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可以判处死刑。

11.符合前款规定的情形,但具有自首、立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或者避免或者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等情节,没有必要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12.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可以根据犯罪情节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裁判决定,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不得减刑、假释。

13.第五条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数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

1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三)挪用公款不归还,且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

15.第六条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

1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挪用公款数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二)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特定款物,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三)挪用公款不还,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

17.第七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18.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一)行贿三人以上的;(二)利用非法收入进行贿赂的;(三)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晋升或者调整的;(四)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进行违法活动的;(五)向司法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六)造成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19.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行贿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二)行贿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且具有本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

20、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造成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21.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行贿罪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一)受贿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二)行贿数额在25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属于本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22、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造成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23.第十条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的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定罪量刑的适用标准,参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的规定执行。

24.《刑法》第三百九十条之一规定的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定罪量刑适用标准,参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的规定执行。

25.单位向有影响的人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的规定,以向有影响的人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26.第十一条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应当是本解释规定的受贿罪、贪污罪相应数额标准的二倍、五倍。

27.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中“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从事违法活动”的数额起点,应当是本解释中“数额较大”、“情节严重”、“从事违法活动”数额标准的两倍。

28.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贿赂非国家工作人员罪中“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应当是本解释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标准的两倍。

29.第十二条贿赂犯罪中的“财物”包括金钱、物品和财产性利益。

30.财产性利益包括可以转化为货币的物质利益,如房屋装修和债务减免,以及其他需要以货币支付的利益,如会员服务和旅游。

31.后者实施犯罪的数额,按照实际支付或者应当支付的数额计算。

32.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实际或者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二)明知他人有特定事项;(三)履行职务时未受委托,事后以履行职务为由收受他人财物的。

33.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或者收受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有行政关系的管理人员的财物,价值在三万元以上,可能影响行使职权的,应当认定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34.第十四条根据受贿罪的事实和情节,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轻微犯罪”。

35、根据犯罪事实和情节,已经或者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案件”。

3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在重大案件侦破中起关键作用”:(一)主动供述办案机关未掌握的重大案件线索的;(二)主动交待的犯罪线索不属于重大案件线索,但在重大案件侦破中起重要作用的;(三)主动供述受贿事实,在重大案件证据收集中发挥重要作用的;(4)主动坦白受贿事实,对重大案件的追逃追赃具有重要作用。

37.第十五条对多次受贿未处理的,应当计算受贿总额。

38.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前后多次收受委托人财物,为委托人谋取利益。受委托前收受财物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计入受贿数额。

39.第十六条国家工作人员以贪污贿赂为目的,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收受他人财物的,不影响贪污贿赂罪的认定,但量刑时可以酌情考虑。

40、特定关系人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国家工作人员明知后不退还或者不上交的,应当认定该国家工作人员有受贿的故意。

41.第十七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同时构成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三节、第九章规定的受贿罪、渎职罪的,除刑法另有规定外,以受贿罪、渎职罪数罪并罚。

42.第十八条对贪污贿赂犯罪分子非法取得的一切财产,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并及时返还被害人的合法财产。

43.对未追缴或者未全额退还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还。

44.第十九条因犯贪污罪、受贿罪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十万元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5.对依照刑法规定同样判处罚金的其他贪污贿赂犯罪,判处罚金十万元以上二倍以下。

46.第二十条本解释自2017年4月18日起施行。

47.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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