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代位权的例子(行使代位追偿权的时间是什么)

开心常识网 1973 2024-02-06 13:00:34

1.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父母经常会听到“三角债”这个词。

2.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三角债”已成为商业人士的噩梦。

3.难道就没有办法解决这个麻烦的“三角债”问题吗?今天,我将谈谈解决这一问题的法律途径之一——代位权。

4.要谈这个问题,首先要知道什么是代位权。

5.所谓代位权,是指在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而债权得以实现时,债权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以保护自己的债权。

6.或许家长们会因为开篇提到的“三角债”问题,自然而然地将代位权归于债权范畴。

7.但事实上,关于代位权的范围和性质存在广泛的争论。

8.第一个问题是代位权是仅限于债权范围,还是也包括财产权和物权请求权。

9.应该说,代位权应当限制在债权范围内。

10、它是一种债务保全制度。

11.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了代位权的范围。

12、任何法律规定,都是为了追求公平的社会效果。

13.《合同法》也不例外。

14.我们在这里设想一下,如果合同法规定的代位权包括物权和物上请求权,那么属于次债务人所有的财产都可以成为债权人代位权的对象,这对次债务人来说是极其不公平的。

15.民法上的权利是财产权优于债权。

16.如果将物权和对物请求权纳入代位权的范围,无疑将扩大债权人的权利。

17.这样,不利于债务关系的稳定和实现。

18.第二,从本质上讲,代位权是经营权还是形成权?代位权之所以是管理权,是因为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内容是行使他人的权利。

19.但代位权的效力在于改变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因此很多人将其归类为形成权。

20.一般认为,代位权具有经营权和形成权的双重性质。

21,但我认为,从本质上讲,其形成权的特征更为明显。

22.之所以有代位权,主要是为了改变三方的债务关系,这是最根本的目的,债权人在其中的做法只是为目的服务的手段。

23.因此,代位权的本质是形成权。

24.还有一点就是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对次债务人行使的权利。

25.这不同于以债务人名义行使权利的代理权。

26、明确了代位权的内涵和外延,我们再来说说代位权的行使。

27.首先,谁来行使代位权?一般认为,代位权应由债权人行使。

28.但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的债务关系,这是代位权成立的前提和基础。

29.二是债务人享有一定的债权,但怠于行使权利,使债权有无法实现的危险。

30.第三,债务人的债务人在债务到期后未履行债务。

31、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这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32.然而,这三个条件的确定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33.一是第一个条件中强调的“合法性”。

34、是不是只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才能产生代位权?还是代位权是债务关系固有的,只是债法违法不保护,即当事人不能通过诉讼行使权利?很多人把“合法性”作为代位权存在的条件,但我认为这里的“合法性”只是限制性条件而非决定性条件。

35.代位求偿权不因其违法性而消灭,但在法律上无法体现。

36、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我认为,代位权是依附于债务关系的,而不是人为强加于这种关系的。

37.今天,我们对代位权的研究上升到了理论层面,但在现实生活中,代位权的行使却屡见不鲜。

38.特别是在法律意识相对落后的农村地区,他们之间熟悉的关系使人们对代位权有一种天然的心理认可。

39.因为钱是我的,你借了我的钱又借给了别人,所以我自然有权要回我的钱。

40、因为“欠债还钱天经地义。”

当然,我们不能以人们的心理认同来判断一个理论的正确与否。

42.但是,我们知道民法中有一个重要原则,即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43、也就是说,债务的成立,不是或者不是主要基于法律的规定,而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44.那么,我们为什么要要求将代位权作为一种保全债务的手段和方式,限制在“法定”范围内呢?无疑,这样的结论是不合理的。

45、人们说:“如果皮肤不存在,头发就会附着。”

46.如果我们不批评债务是“皮”,我们为什么要批评代位权是“毛”?作为一项民事权利,如果当事人可以就权利的行使达成协议并获得权利补偿,国家不应干涉。

47.如果双方不能达成协议,债务人不能自觉履行义务,可以通过诉讼解决。只有这样才能提出债权债务关系的合法性问题,最终由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对其作出判决。

48.然后是“怠于行使权利”的判断。

49.“怠于行使权利”是指债务人可以且应当行使权利,但不主张或拖延行使权利,即不以诉讼或仲裁的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其具有金钱给付的到期债权。

50、怠于行使权利必然使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

51.否则,债权人不能以此为由行使代位权。

52.然而,危险是什么呢?这必须经过主观判断。谁应该做出这个判断?是只要债权人觉得有这种危险就可以了,还是必须由法官来决定?一般认为,可以根据债权人的意愿作出这一判断。

53.有学者认为,“怠于行使权利”的规定排除了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关于债务履行的非诉安排,限制过于严格。

54.如果允许债务人通过私力救济或其他非诉讼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如向次债务人发送催款通知并请求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等)。),它可以防止代位权的滥用。

55、我们认为,如果法律作出这样的规定,债务人和次债务人很可能会不断达成协议以避免债务,从而使债权人无法提起代位权诉讼。

56、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会受到损害。

57、代位权制度本身将毫无意义。

58.当然,可以对代位权的行使程序作出特别规定,如参照民事诉讼法中的“监督程序”,以减轻当事人的诉讼负担,节约交易成本。

59.另一个问题是债务必须到期。

60.如果履行期尚未到来,则不能行使代位权,否则将被认为是对次债务人自由的干涉,次债务人有正当理由拒绝。

61.其次,债权人对次债务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债务人在这种诉讼关系中应处于什么地位?换一种说法,即债权人是以次债务人为被告还是以债务人和次债务人为共同被告,还是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债务人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我看来,第三种方式在诉讼中是最合适的。

62.我们知道,如果债权人不提起代位权诉讼,债务人对次债务人有独立的请求权。但由于债权人提起了代位权诉讼并代替债务人行使了请求权,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丧失了独立请求权。

63、因为从理论上讲,对次债务人的强制执行之诉只有一个权利,一旦债权人(代位权人)已经行使了对次债务人的强制执行之诉的权利,债务人就不再有权对次债务人执行同一诉讼。

64.因此,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不能是原告或被告或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而只能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65、那么债务人作为第三人在代位权诉讼中与一般民事诉讼中没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否完全等同?应该说两者还是有区别的。

66.在一般民事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是争议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其权利义务也没有受到他人的直接侵害或争议,但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或权利义务争议的结果可能对自己产生有利或不利影响而申请加入或被法院追加到诉讼中。

67.代位权诉讼中的债务人则不同。债务人与作为被告的次债务人之间存在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法律裁判的对象也是二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仅仅因为他的债权由债权人代位行使,他就成为债权人与次债务人之间代位权诉讼的第三人。

68.无论是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裁定还是直接询问当事人,代位权的行使总会产生一定的后果。

69.再来说说代位权的效力。

70.当然,债权人代位权的效力直接归于债务人。

71、因为毕竟债权人行使的是债务人的权利,这一点非常重要。

72.因此,行使代位权所获得的利益属于债务人的财产。

73.那么,如果债权人因行使代位权对次债务人提起诉讼而被判刑,而债务人不参加诉讼或未被起诉,判决的效力是否仍延及债务人?我认为,其效力仍应延伸至债务人。

74.这根本上是一个原因和手段的关系问题。

75.债务人处于这样的关系中。

76、债权人正在行使他的权利,代位权诉讼改变了他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关系。

77.无论债务人是否参加诉讼,其利益都会受到影响。

78、而诉讼只是一种手段。

79.因此,否定法院判决对债务人的效力是不科学的。

80.我国《合同法》第73条规定了代位权制度,在后来的《合同法司法解释》中也规定了债权人可以由次债务人直接受偿。

81.任何不受约束的权利都会造成损害。

82.合同法的初衷是更大程度地保护债权人的权益,但代位权制度能否真正实现立法初衷,切实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值得商榷。

83.笔者认为,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后取得的财产应坚持“入库规则”,不能直接受偿,即应先归入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再按一定的清偿规则向债权人清偿债务。

84.合同法司法解释的规定不当。

85.归根结底,代位权是一种债务保全制度。

86.从物权优于债权的角度来看,债务保全不应优先于债务担保制度。

87.当财产既有保全又有担保时,担保应优先于保全。

88、这符合民法理论。

89.但是,根据我国合同法司法解释,债权人可以由次债务人直接受偿,这意味着担保的优先权消灭。

90.这实际上不符合法律制度中的公平原则。

91、因为往往一个债务人,就会有多个债权人。

92.如果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并获得优先受偿权,肯定会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93.由于信息获取的不对等性,一些债权人往往不知道第二债务人的存在或其他相关情况,从而失去了与其他债务人行使代位权的机会。

94.是否因为信息获取不平等这一客观事实的存在,就一定会损害部分债权人的利益?这显然是不公平的。

95.但是,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债权人无条件行使代位权并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与其他债权人分享行使代位权所获得的成果似乎是不公平的,这将大大削弱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积极性。

96.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权衡了个人利益和整体利益之间的关系,认为依靠入库规则来解决问题更公平。

97.但是,我们可以通过法律对具体解决方案做出规定。例如,要求其他债权人从受偿财产中提取一定比例支付给代位权人,以鼓励其积极行使代位权。

98.只有这样,才能解决立法规定与实际适用之间的矛盾。

99.从代位权的内涵到代位权的行使及其行使的效力来看,代位权确实是解决“三角债”问题的一个好办法。

但是这个系统并不完美。

101、为了使代位权制度发挥更大的作用,立法机关有必要作出进一步的规定。

102.我们期待更合理的司法解释。

牛皮克拉斯的大致内容分享到此结束,希望对家长有所帮助。

各位朋友大家好,常识网编辑在此为各位朋友解答以上问题。行使代位权是什么含义,代位权是什么意思?很多人还不知道这一点。现在我们下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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