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公租房申请条件2020(石家庄公租房申请条件和材料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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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27
11.■新建公租房单套建筑面积40平方米,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
12、成套公共租赁住房应满足基本住房需求、安全卫生标准和节能环保要求,确保工程质量;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严格遵守《宿舍建筑设计规范》。
13、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
14.政府投资或补贴新建的公租房单套建筑面积以40平方米为主。
15、以购买、改造、租赁等方式筹集的成套公共租赁住房,参照上述控制标准执行,应满足基本住房需求。
16.根据《石家庄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细则》要求,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不小于30平方米且不大于60平方米;主要是40平方米左右。
17.■产权“谁投资、谁所有”可依法转让。据了解,石家庄公租房实行“谁投资、谁拥有”,投资者权益可依法转让。
18、由市政府直接出资,收购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房屋产权登记在石家庄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名下,由其管理。
19.各区、开发区、正定新区和各类工业园区新建或收购的公租房登记在相应政府和管委会名下并由其管理;各区、开发区、各类园区组织统筹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产权,按投资单位出资比例确定产权,分别登记在投资单位名下,由投资单位共同委托的机构管理。
20、各县(市)、矿区政府直接投资新建、收购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产权登记在本辖区住房保障部门或政府指定单位名下,由其管理;单位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产权登记在投资单位名下,由投资单位管理。
21、房屋登记机构在房屋权属证书上附“公共租赁住房”。
1.近日,《石家庄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和《石家庄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实施细则》出台,明确了石家庄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产权管理、申请条件及后续管理等内容。
2.符合相关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和引进人才均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3.■住房企业、事业单位和集体经济组织可以申请自建。《石家庄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公共租赁住房的住房融资渠道主要包括:各级政府直接出资建设的新建、改建、收购、租赁住房;开发区、正定新区、各类工业园区、区内单位自建或统筹新建、改建、收购、出租房屋;企业、事业单位和各种所有制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单位)独立或联合建造、改建、购买和出租的房屋;普通商品房、保障性住房、旧城改造、城中村改造等项目中的公共租赁住房;由公共住房和经济适用房改造而成的公共租赁住房;个人提供的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标准的存量住房;其他渠道筹集的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标准的住房。
4、由政府新建公共租赁住房采取集中建设和分散建设相结合的方式,以配建为主。
5、建设用地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划拨供应,用地指标单独列出,优先供应,应保尽保。
6、凡挂牌出让商品住房用地的新建项目,按项目总建筑面积5%以上的比例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并在出让条件中予以明确,政府按建安成本进行回购,其余燃气集资等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产权归政府所有。
7、在城中村改造、旧城改造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指标与廉租住房统筹发放,总比例为5%,政府按建筑安装成本回购,其余燃气集资等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负担,产权归政府所有。
8、在开发企业建设的保障性住房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由政府回购,回购价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保障性住房成本加房屋装修费用确定。
9.企业、事业单位和集体经济组织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产权权属不变的前提下,经政府批准,可以利用符合城市规划的自有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重点解决本单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的职工的住房困难。
10.以投资方式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用地可以通过出让或租赁方式有偿使用。在获得土地之前,公共租赁住房的邢弢结构、建设标准、设施和租金水平应作为土地转让和租赁的先决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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