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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10
1.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2.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实际工龄,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工资,不满半年发给半个月工资,半年不满一年发给一个月工资。
3.没有提前30天书面通知的,支付一个月工资。
4.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赔偿金。
5.2008年1月1日前,工龄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工资,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6.2008年1月1日以后,每满一年发给两个月工资,不满半年发给一个月工资,不足半年发给两个月工资。
7.用人单位单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赔偿金。
8.2008年1月1日前,工龄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工资,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9.2008年1月1日以后,每满一年发给两个月工资,不满半年发给一个月工资,不足半年发给两个月工资。
10.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11.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12.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员工20人以上或者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在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意见后,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申报裁减人员方案: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进行整顿;(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三)企业发生生产变化、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其他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13.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单位订立长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3)家庭无其他从业人员,有老人或未成年人需要赡养的。
14.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并在六个月内重新录用职工的,应当通知被裁减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被裁减人员。
15.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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