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根残冠的利用方法(残根残冠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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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23
12、对农民按规定标准居住占用林地的,在“十五”期间,不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
13.2.林地补偿费:自治区计委、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国土资源系统土地管理行政收费标准的通知》(计发〔2001〕500号), 新政函〔2010〕323号《关于同意自治区土地征收统一年产值标准的批复》和新林字〔2011〕161号《关于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土地征收统一年产值标准的批复的通知》规定,有林地补偿基数为一级耕地(高产农田)、疏林地和灌木林地为二级耕地(中等级农田),宜林地。
14.土地补偿费一般为年产值的8倍。
15.3.林地安置补助费:自治区计委、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国土资源系统土地管理行政收费标准的通知》(计发〔2001〕500号)、《关于同意自治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批复》(计发〔2010〕323号)和新林资字〔2011〕161号《关于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征地统一协议的批复》
16.林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不得低于补偿标准的20倍。
17.扩展信息:林木补偿总则:对房前屋后种植的果树进行征收,根据不同树种、数量规格、年限给予补偿。
18、2、对于种植果树、果园的,在合理种植密度内,按不同规格给予补偿。
19、套种、套种两种以上果树、乔木或其他作物的,如果树木总数不超过最大种植密度,分别补偿;树木总数超过最大种植密度的,按照其中一株的最高限额进行补偿;不接受上述补偿的,根据林业或农业部门对果园、果树种植工程的设计规定和实际收益情况进行实际评估补偿。
20、3、征用林木,可分为用材林和经济林、薪炭林、防护林、特种用途林进行补偿。
21、4、苗圃内的果树苗、药材的迁移或移栽补偿,参照市场价格执行。
22、5、花卉和园林绿化苗木根据其种类、规格等情况给予补偿(补偿标准为移栽费、移栽损失费,不能运输或移栽的参照市场价格酌情补偿。
23.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森林法实施条例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森林法。
1.征用林地的法律依据《森林法》第二章第十八条规定:勘查、开采矿藏和进行各项建设工程,不得占用或者少占用林地;需要占用、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依照土地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2.《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章第十六条规定: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通讯工程需要占用、征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用地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查批准后, 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并取得使用林地的批准。
3、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4、占用或者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建设用地申请。
5.“二。缴纳征用林地费用的法律依据《森林法》第二章第十八条规定:“需要占用、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依照土地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6.各种费用缴纳的森林植被恢复费标准:《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73号)和《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区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新林计字【2006】503号)规定:(一)用材林地、经济林地、薪炭林地。
7.(2)未开垦的造林地每平方米收费4元。
8.(3)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按每平方米8元收取;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每平方米收费10元。
9.(4)林地和灌木林地每平方米3元。
10.(5)宜林地、宜林地、宜林地、宜火烧地每平方米收费2元。
11、市区和城市规划区内的林地,可按照上述规定标准的2倍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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