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特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

开心常识网 1825 2024-01-23 20:30:26

1.第五章处罚第二十一条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向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二)发现建筑施工企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建筑活动,且未依法处理的;(三)发现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且未依法处理的;(四)接到违反本规定的举报后,不及时处理的;(五)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中索取、收受建筑施工企业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2、因建筑施工企业弄虚作假,造成前款第(一)项行为的,建设部门工作人员不予处罚。

3.第二十二条建筑施工企业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

4.第二十三条建筑施工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5.第二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建筑活动的,责令停止在建工程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第二十五条违反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续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活动的,责令停止在建工程建设,限期补办延续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至10万元罚款;逾期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建筑活动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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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第二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8.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9.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隐瞒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予受理或者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给予警告,一年内不得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10.建筑施工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决定。

12.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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